2021-10-08 18:52:19|已浏览:142次
声乐艺术的本质特征――即歌词与音乐的有机综合体,是两种不同艺术形态之间的相互契合与合作。对其本质特征的理解,只能来自两者全面关系的分析。但分析绝不能代替综合,歌词作为有声表现的语言特征,与作为有声表现的音乐艺术之间,有各自存在的特殊性,两者的特殊性都无法取代作为两者有机综合后的声乐艺术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讲,声乐艺术的本质特征或特殊性正是体现在两者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方面,从中产生出既区别于歌词,又区别于纯音乐的艺术的特殊定性。因而,王宁一先生认为:“无论是为着认清这个综合体的各方面的特殊性,也无论是为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认清歌曲在总体上的本质,都不能离开音乐和诗歌两者相互制约的综合关系。”
首先,声乐艺术本质特征的综合性表现在词曲关系的复杂性方面。如我国的“以乐从诗”、“采诗入乐”、“依声填词”、“依字行腔”等不同的词曲关系构成,每一种不同的词曲构成方式,便会产生不同的实践样式。从总体角度看,这种复杂的词曲关系所反映的正是声乐艺术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特殊定性。形式方面表现为歌词的语言规律、结构规律与音乐自身规律的相互关系,往往表现出某一方对另一方强烈的制约性和影响力,甚至是某一方被动地适应或干脆牺牲某一方局部的利益。苏珊?朗格将其理解为是一方对另一方“成功的强奸”,当然,她还有一种比较缓和的解释即所谓“同化原则”,但她更倾向于音乐对歌词的同化。内容方面表现为歌词中的描绘性形象特征与音乐音响的表现意象之间的关系。歌词的描绘性形象,可直接为音乐音响的表现意象提供指向性的对象存在。歌词的描绘性虽不能直接再现形象,但为形象的再现提供了可认知和理解的直接性描述,使声乐艺术表现内容的形象性有了一个现实描述的依托,有了一个间接感知形象存在的现实基础。而音乐音响的表现意象仅仅是一个建立在以情感运动和变化发展为基础的精神性的意念之象,没有明确的描述性依托和形象存在的现实基础。因而,两者之间的契合关系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声乐艺术中的形式与内容关系,既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又相互制约,彼此影响,并将这种关系贯穿到声乐艺术创作过程中的每一个具体结合点上,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局面。正因为有了形式方面的契合,才有了内容表现的现实依托;正因为有了歌词描绘性的形象特征,才有了形式方面不同的词曲关系的结构要求,两者共同构成了声乐艺术的存在目的和表现意义。
其次,声乐艺术的综合性特征表现在它的综合性形象方面。所谓综合性形象指由歌词与音乐共同构成的音乐艺术形象。它既是歌唱式的描绘性文学形象,也是朗诵式的声乐形象。因为音乐音响的表现性意象,不断地发挥并且扩展着歌词描绘性形象的内涵和外延,并赋予它听觉属性的运动性和具体可感性。而歌词描绘性形象的指向限定,不断地解释和描述着这一形象存在的具体性,从而又赋予了音乐音响的表现性意象在概念方面的确定性。
由于歌词和音乐在表现手段上所共有的有声性与时间性特征,从而使它们既能在演唱中成为一体,也能在欣赏中化为一体,这种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式的契合方式,显示出声乐艺术这一特殊表现形态的独特构成方式。但者两存在的差异性是明显的,契合手段越融洽,越紧密,其矛盾也就越加突出。如两者都表现为声音,但在音响关系上,一则为松弛、相对的语音体系,一则为逻辑严密的乐音体系,它们反映生活上的原理不同,方式有别。例如,两者在时间上虽展现为一个同生共息的过程,但这又是本质上很不相同的两种过程的重合,由于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手段,在反映生活时的方式和容量的差别,所以在相互对等的各个局部的时间内,往往并不具有同步而又等值的内容;又如在诉诸感性观照时,两者都要通过听觉,但达于听觉之后两者在引起联想的方式上,起点有先后、途径正相反。也就是说,歌词与音乐从创作开始到最终的审美聆听,一直处在矛盾的冲突和转化当中,没有哪一种契合方式能够成为固定不变且适用于任何契合过程。因而,就声乐艺术的构成方式而言,多原则、多样式、多风格等一系列独特契合方式,才是使其矛盾冲突的一系列关系得到正确处理的唯一手段。
声乐的旋律构成必须与歌词的表意性声调恰当地契合,在语音规律的制约中探寻音乐表现的整体性,这恐怕也就是声乐艺术不同于纯音乐作品构成方式的特殊性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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